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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培训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9-30 19:27:51   来源:浦江县纪委监委  点击数:

一、教育培训内容和范围:

(一)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纪检监察业务关系密切并且国家承认的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和职称考评。

(二)在现有学历、职称的基础上,继续参加攻读或考评更高的学历和职称。

(三)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脱产学历(学位)教育、职称考评(上级安排的除外)。

二、需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人员,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室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分管领导同意,报分管副书记核准后,可报名参加。

三、工作人员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其工资、职务晋升等待遇不受影响,但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尽可能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年休假等时间参加学习。要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所学的专业一般要与本职工作有联系,用于指导实践。

四、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人员,在面授和考试时间超过个人享受的假期时间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由所在室(派驻纪检监察组)酌情安排一定的学习时间,但一般不能连续超过三天,请假时间按有关规定由领导审批。

五、根据相关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干部在学习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六、会计、文书、档案等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资格评审后不直接与职务、工资待遇挂钩。